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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管領導:
您好,我是居住在北辰區京津公路藍岸森林公寓的業主代表之一;我們住在高層區的業主,有一問題求助於貴部門。
自2009年本小區高層投入使用以來,高層電梯故障不斷,去年大雨更導致地下室進水,電梯停用15天以上;鑒於以上情況,我們業主紛紛向物業部門反應,應該加強高層電梯維護,但其員工直接說電梯不歸其負責;更主要的是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梯應該維護,且應在顯著位置粘貼加蓋公章的維護記錄,與物業電梯維修工日常溝通,此處電梯從未年檢或保養過,裡面硬件老化嚴重,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啊,大家都知道去年武漢工地的外跨電梯事故,群死群傷,後果慘痛。那誰又敢保證內部電梯無事故呢?最近國家在加強各方面的質量安全檢查,所以我們求助於貴部門,請您協調相關部門,對本小區高層電梯進行檢查或者督促其對其進行日常保養,高層區所有業主跪謝您的理解和保命!
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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