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產位於石油工程技術研究院內,於2006年與塘沽供熱公司簽訂供熱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合同期內我履約紀錄良好,及時繳費。
合同期滿,我離開塘沽到外地居住,未與塘沽供熱公司續簽訂任何協議。
2013年6月,我到供熱公司協商續簽訂供熱合同事宜,並想繳納2013年冬季至來年春的取暖季費用,被告知我需補繳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的冬季取暖費,否則將不予簽訂新合同,也不予供暖。請問:
1、原合同有效期滿,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明示的情況下,是否繼續約束雙方?
2、供熱公司以有天津市文件為由,對抗雙方民事簽訂的合同,是否合適?
3、供熱公司要求的補繳2010、2011、2012三年的取暖費,是否合理(無供熱合同)?
4、如爭議未解決,供熱公司以此為由不予供暖,是否合理且合法?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3-6-25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該公司多位相關人員接待過您,了解到您原供熱公司於2010年到期,應續簽供熱協議,該公司於當年派人到該小區現場辦公,但您認為長期不在此居住,如不續簽合同就可以不交費,所以三年來未交費,也不認為欠費。根據市政府供用熱管理條件的規定,用戶如不使用暖氣應於每的的9月30日前辦理報停手續,您未辦理報停手續,因此存在事實供熱,與是否簽訂供熱合同無直接關聯,同時,該中心已派人現場辦公辦理合同續簽手續,您存在誤解主動放棄續簽,也未辦理報停手續,責任不在供熱,收取三年的采暖費也合理合法。
特此回復,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