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麗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6月18日
尊敬的徐麗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已實施供熱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
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已入住的,供熱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到期未住的,自告知的辦理入住之日起,供熱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
第十四條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
按照您所提供的情況,您是2009年購置的房屋,供熱站要求您從2007年補齊供熱費。您所多交的兩年的取暖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市供熱辦已將以上答復通過電子郵件傳給您,如有疑問,您也可以直接聯系武清區供熱辦。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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