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我在一號線南樓站通過自助設備買了兩張去市民廣場站的單程車票,因故未檢票乘車。
6月10日,我到南樓站要求退票時,告知單程票不能退票。
我的問題是:車站能否在未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票款?
我認為:1、本人與地鐵公司已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地鐵公司未提供運輸服務,就收取票款,是否是不當得利?
2、在我購買車票的全過程,自助界面、自助機具周邊都沒有提示車票使用的限制條件,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地鐵公司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拒絕退款,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法的規定。
3、合同法規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類型,地鐵公司的相關規定是否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
票款金額雖小,事也不大,只是希望通過這件事,地鐵公司能夠有個合理的解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6月17日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天津地鐵自2006年6月開通運營以來一直嚴格按照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票務規定執行。依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定(暫行)》建城【2006】724號第五章第六條第六款“車票售出後概不退換”的規定以及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關於核定地鐵1、2、3、9號線網絡化運營試行票價的通知》(津發改價費【2012】459號)中“單程票:只在發售當天有效,一次性使用,乘客出站時通過閘機回收。”的有關規定,車票售出後不能辦理退票業務。您所反映的問題按照上述規定不能辦理退票手續。並且在天津地鐵各車站的自動售票機“溫馨提示欄”中均有“單程票當日有效,售出後概不退票。”的信息告知。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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