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領導您好!我想諮詢下,我是一名房地產公司現場項目施工管理工作人員,如果企業不按照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怎麼辦?有沒有特殊的規定對於建築類等特殊工作人員防暑降溫費的解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在每年6月至9月為在崗職工按月或一次性發放防暑降溫費,無論室外工作還是辦公室工作。防暑降溫費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在崗職工,不得以實物代替。另外,在高溫天氣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日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度以上的天氣。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