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號起在該公司上班,曾簽署一份臨時合同,中間職位有變化但薪資未變,該公司承諾試用期滿【試用期三個月】就以現金的方式補償前三個月的社保金,可正該簽訂正式合同時社保金由每月的668元轉換現金只有300元,對此我產生不滿,該公司就未給我簽訂正式合同,並且不支付我前三個月的社保金,理由是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金。
尊敬的網友:
您好!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也應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新招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繳費下限的按下限,高於上限按上限。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撥打社會保險稽核處的電話23030390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職工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