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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好:
我有2個問題想諮詢
1.我家一位老人今年2月去世,他生前是天津市通寶管件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瑪鋼廠)的退休職工,此單位隸屬天津市司法局。老人多年來的退休金(2千餘元)都是按事業單位性質發放的(因為企業連續幾年調整養老金都沒給他調)。上月單位讓領老人的喪葬費,3872元×2個月=7744元,我認為這是企業人員的待遇,老人應按事業的有關待遇執行纔對,我們找到單位諮詢,單位人員解釋說:老人是屬於企業性質,如果按企業調養老金幅度較小,所以纔沒隨企業調整,等幾年再一次性調整,這樣幅度就大了。請問:單位的這種解釋對嗎?應按哪個政策執行老人的喪葬費?具體文件是什麼?
2.在09年,單位讓老人填了關於補發房屋補貼的表單,時至今日沒有一點音訊,而在職職工早在10年就發放完畢,退休人員的補貼款單位挪用至今沒發(從補發房屋補貼看,老人是事業性質的,因為一般企業沒有這筆款)。請問:老人已去世,房屋補貼款還能拿到嗎?請各位領導費心了,等待相關政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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