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辦理人纔引進所需的材料中,有一個材料申請中,戶口所在地長春的派出所以及人纔就業中心都不給我蓋章,他們長春沒有為這個材料蓋章的政策。他們都同意我遷出戶口(材料大體內容:我和我老公基本信息,然後同意我遷出戶口到天津)
2.婚姻登記證明中,我08年3月11日在天津登記結婚,長春民政局只能給我開出08年3月11日前的單身證明,結婚後的時間不能給開,而東麗派出所讓我提供“20歲至今未在當地辦理過結婚登記證明”,這兩個政策又不一致,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6月8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針對您提出的以上問題,我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工作,並電話與派出所聯系,派出所已按現有證明材料呈報至分局戶政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