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是本市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的派遣制工人,在本單位工作已有六年之久, 在這六年中的各種不公平,各種心酸,各種無奈已經讓我們變的很麻木了。
想諮詢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規定。象我們這樣已經在用工單位工作六,七年且已經成為用工單位的主力軍。我們已經涉及到所在用工單位,所有的工作崗位和工種。其實是幾乎所有的生產是我們派遣制工人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用工單位還讓我們以派遣制的身份工作合法嗎?
法律有沒有規定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和用工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尊敬的網友:
您好!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的標准只是一個參照的標准,並不是確定的數額。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部門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