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市長,您好:
我是天津市河北區中遠裡的住戶,
從5月底兩三天內,小區住戶們在小區內外公共道路上大量私裝地鎖,道路上的數十個地鎖嚴重乾擾了正常的出行秩序。
長此以往必然會造成鄰裡矛盾。與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相違背。
本人就此事與小區物業進行了溝通,物業說:"首先我們物業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次我們分別走訪了(河北房產局)河北區物業管理辦公室,
他們推說私裝地鎖應該歸綜合執法管理。我們到了河北區綜合執法,隊長直接告訴我們這事不歸我們管。打110報警派送警察也不出警。"
在這之後本人查詢了相關法律法規,本人認為小區門外的道路上的私自安裝的地鎖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
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本人於2013年5月29日撥打110報警電話予以報警,之後接到了交通隊的接警電話,電話中只是說要現場勘查,之後就沒了下文。
本人還認為小區內部的道路上的私自安裝的地鎖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4號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中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條例本人在5月29日聯系了主管部門天津市河北區物業管理辦公室,電話是26293508。接電話的同志,首先說你們小區的情況我們知道,這事不歸我們管理
應該歸綜合執法管。當我提到物業條例後,對方又推說《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有禁止侵害小區公共道路的條款。但是沒有處罰措施。
當本人提出國務院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文禁止的條目和處罰措施。對方在閱讀完文件後。告知他們要研究一下。
今天5月30日下午接到物業公司電話,物業公司說:“河北區物業辦已經說了他們只依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的《物業管理條例》,他們不管”。
本人就奇怪了,有上位法不執行,而要執行地方法規,這是還是法制社會嗎?公務員的法律是怎麼學習的。
物業也和我說,居委會、派出所、街道、區信訪辦、區綜合執法和區物官辦,能找的部門都找遍了。但是這些部門沒有一個管事的互相推諉。
本人就想了,我們納稅人的錢難道就供著這些部門的嗎?
雖然知道市領導很忙,但逼不得已向市領導寫信,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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