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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
您好,我是一位普通打工者,天津市河東區戶口,我曾經於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間在咱們濱海新區內的開發區西區工作過,工作單位是 ‘天津富士達電動車有限公司’,( 地點在開發區西區新業二街,法人代表是邢金生,人力資源的聯系電話66320580 )。
今年5月份當我去開發區想把工作中斷期間的社保及公積金進行個人繳納補齊時,發現我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社保並未有記錄,也就是該公司並未給我繳納社保,而且也未繳納公積金,經詢問市政府社保相關機構,得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該公司的義務,欠繳是違法的,而且我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每周工作六天,周六的加班費也從未支付過(我從未在事先寫明的有明細的“工資中包括上述內容”的承諾書中確認同意過,因為這明顯是既違背常理又違法,我不可能同意,我和其所簽的規范格式的勞動合同中也沒有此內容)於是我就此事一並向開發區勞動保障機構提出了申訴,該機構很認真的受理了此事。
一周後富士達電動車人力資源的負責人電話聯系我,提出讓我到公司面談此事,我去了該公司,經幾小時磋商,我基於在平和的氣氛下盡快解決此事不再產生進一步損失和費用的初衷(補繳社險好像需要繳納滯納金保值費,時間越長費用越高;如果訴訟還要加上來回奔波的誤工費及未知的更高昂費用的等等,畢竟沒嘗試過無法預測),同意達成如下框架方案:由公司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由我用這部分補償自己去繳納該公司對我欠繳的社保及公積金,相應的加班費的比實際發生的減少賠償數額,本來與其商定這周就可以簽協議解決此事,今後就不存在勞動爭議了,但該公司人力資源的負責人卻又提出讓我先去相關機構撤銷勞動爭議申訴,纔能跟我達成補償協議並支付補償款;而我分析後認為該人力資源的負責人擬定的補償協議(未簽字生效)的內容中已明確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我如果簽字同意,雙方就此以後再無勞動爭議,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我不可能再去申訴了;而反過來我要是先去撤了爭議申請,考慮到該公司的以前和現在的做法(富士達也是開發區知名企業,建議相關機構定期去該公司調查《勞動法》執行情況,確定是否存在普遍違反《勞動法》侵犯職工權益的現象),我覺得這種做法對我有很大風險且明顯不合邏輯(我如果簽了協議爭議從法律上就終結了,根本沒必要先撤申訴)。
基於這樣的情況,看來該公司缺乏真實的誠意,並不想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那後一步我應該怎麼做呢?作為一位普通市民,和富士達這樣的集團公司爭取我應得的權益,我應該如何去做,如何勝訴呢?說實話,和我有相同遭遇的可能不止一人,該公司這種行為是否還在繼續希望相關領導能重視此事,並懇請對像我這樣打不起官司的普通勞動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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