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東麗區1983年8月被招聘的代課教師,2003年7月依據國家相關文件被清退。當時為我們補繳了從1993年1月——2003年7月的社會養老保險。但93年之前的工齡沒有為我們辦理視同保險。十年的勞動悄然消失,問及相關部門,他們給我們的答復是:只有國企職工纔可享受視同工齡。查閱相關文件,我百思不得其解,相關文件雖然只有“企業”二字,未涉及代課師,但我理解“職工”的泛指應該是“勞動者”。“代課師”只不過工種不同,稱謂各異罷了。為何我們審核連續工齡路上這麼多障礙。我們應該怎麼辦?找誰來為我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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