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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我們是翠亨南裡小區的居民,2005年,我們積極響應區裡的統一安排部署,離開熟悉的家園,還遷至此。作為一個還遷小區,小區物業管理稀松,樓道髒、亂。但,我們依然按時交納物業費,沒有拖欠過。
當我們需要買電的時候,被物業告之,不交齊物業費,一次只賣10元電。我們找到供電公司,希望可以從他們那裡買電,可供電公司說,只能到小區物業處去買電。
我們的孩子還在上學,孩子們晚上到家要做功課,她們多需要電啊,我們白天都要上班,現在,物業一次只賣我們十元電!!難道要讓我們的孩子在蠟燭下學習?當我們下班回家時,物業也下班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耽誤自己的工作,在上班時間去物業不停地買電!!您說,我們是多麼的可悲啊!
懇請領導們,管一管他們的霸王條款!
讓“便民、利民”不在是紙上談兵!!
新浪網律師付強說,如果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主張他的權利。但若以此為由來限制供電或者供水則是錯誤的。因為所謂的物業公司賣電只是物業公司受業主委托代收電費,物業公司不能以脅迫的方式要求業主交物業費。
請領導還我們一個社區居民的權利,解除霸王條款!
也請領導放心,物業費我們會及時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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