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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家父因患惡性腫瘤暫停工作住院接受化療,原一年固定期合同期至5月30日期滿。醫療期至8月底滿。距離正式退休還有整整一年。公司提出終止合同。我們因此病的確無能力再繼續工作。我們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且有如下主張:
1.合同期滿且延續到規定的醫療期結束後,單位應按照該單位實際服務年限支付我們一筆經濟補償金,滿5年不滿6年(5個半月)。法律上是否被支持?單位可以拒付嗎?
2.另外,我們查閱到了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乾問題的通知》“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我們主張基礎的醫療補助費6個月,按照重病或絕癥的性質,及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主張在6個月醫療補助費的基礎上再增加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合計12個月醫療補助費。法律上是否被支持?單位可以拒付嗎?
以上問題還請尊敬的領導在百忙中予以答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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