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售天津市河東區水岸銀座樓盤,出售實際建築面積為44平方米,使用面試為30平方米,但在簽訂商品房定購書中,表明預售建築面積為11平方米,請問,在後期交房時,如交付房屋面積不與出售實際建築面積相符,卻為預售建築面積時,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此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房屋買賣管理規定,這其中是否會給購房者帶來欺詐行為。
[附件1]
王瑾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