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
鄭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答復如下:根據津國土房改〔2008〕292號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操作程序》的通知中,第二部分租房補貼發放程序中關於提供現住房有關材料的規定:
(1)擁有私產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置換協議;
(5)與近親屬合住的,提供合住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近親屬家庭的戶口簿;
(6)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7)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提供其它相關證明。
您反應戶籍地住房先置換後拆遷,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置換協議。或者按照第三條規定,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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