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區領導您好,我居住在津濱大道以南的嘉春園小區,近日突然發現旁邊的34號樓樓頂多出一個建築物,經了解是移動的信號發射塔,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8號令,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的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因此,根據此項規定,在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區域內,也不得修建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也就是信號發射塔。更何況是建在居民樓的樓頂上?並且沒有經過業主們的同意就私自建成使用了,找了無良的物業也沒有用。
請不要建議讓我們直接聯系該設施的產權單位,但凡他們有點良知都不會建在居民樓的樓頂,他們比我們更清楚其中的危害,可依然要建,您覺得我們找了有用嗎??還請領導進行詳查,並盡快強制拆除這個違法的信號發射塔!!!還我們一個安全健康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