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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空港經濟區遠洋新乾線(欣欣家園)小區二期業主,本人所購買住房按照合同規定在2012年5月30日交房,交房時開發商未提供合同規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按照2002年12月1日頒發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管理規定》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0】41號“批轉市建設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該使用證是交房時開發商必須提供的證件,對未取得准許使用證的商品房,購房人有權拒絕入住。
對此開發商的解釋是空港經濟區執行空港建設局文件《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關於我區《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情況的說明”,該文件中稱“對2007年11月15日之前簽訂的住宅項目土地合同不發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在取得《建設工程驗收備案通知書》(注:該名稱系《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的不規范寫法)後即已達到准許交付使用的條件,並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的審批無需提供水電及熱力等配套條件已配套齊全的證明,因此該通知書的下發並不代表該商品房具備入住條件,實際情況是2012年5月30日開發商交房時,本人所購商品房供電工程尚未竣工,仍采用臨時施工用電,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明顯違反《津政發【2010】41號》文第七條的規定,不具備入住條件,請問開發商是否已構成違約?開發商在明知不具備入住條件的情況通知交房且強制業主自2012年6月1日起繳納物業費是否合理?
懇請有關部門能給出明確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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