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區政府已責成有關部門辦理,並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和平區政府為民服務網絡辦公室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和平區房管局進行辦理。經核實,根據津國土房保【2012】415號《市國土房管局關於修改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補充規定的通知》的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應當提供擔保。以上兩類申請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截至申請公共租賃房之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於提供租賃擔保:
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月繳存額合計500元以上的;
二是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計2萬元以上的。申請家庭須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證明》以及《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
反映人若符合上述條件可免於租賃擔。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可自行選擇提供保證人或履約承諾的方式進行擔保。
(一)保證人
是指適用范圍內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繳納租金的義務時,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的人。保證人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擔保責任代為支付租金的人。保證人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及法律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的除外。保證書應當經本市公證機構公證。
(二)履約成諾
是指適用范圍的家庭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承諾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同意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和平區房管局進行辦理。經核實,我局尚未接到此處房屋征收計劃。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和平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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