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10年離婚的,現在孩子隨著我生活,當初法院判處男方每個月給孩子600元的生活費,但是至今一直沒有給過,由於帶著孩子沒有辦法找長期的工作,於2012年開始申請低保,到現在也沒辦成,因為需要戶口本和房本的復印件但是男方不給,所以一直就拖到現在,我不明白有派出所的戶口證明也不可以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低保問題非人力社保局解釋范疇,建議您諮詢民政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