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買的河北區王串場盛宇裡小區房屋,6月份開始裝修,裝了2個多月,後來一直空著。我在今年3月份搬過去居住,3月初供熱辦工作人員讓交2012年暖氣費。之前,因為沒有接到通知或電話什麼的,我一直以為暖氣沒有開通。請問,像我這特殊情況,沒有住是不是也要交暖氣費?是不是像供熱辦的工作人員說的不知道就當交學費了呢?
尊敬的嚴先生:
您好!《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暫停或恢復用熱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用熱戶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申請單由供熱單位提供,一式兩份,供熱用熱雙方各持一份。具體情況也已在供熱合同中體現。
由於您並未在有效期限內辦理暫停用熱,供熱單位已形成事實供熱,故應由您繳納相應供熱費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