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和現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名稱是A,後來公司用另外的b公司名稱進行經營及發放工資但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樣合法嗎。可以以此理由申請終止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