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離職30天之內曾提出過退工,但至今原單位未做退工。給我的理由是:用工是用上海公司的合同做的,該公司在天津並沒有成立分公司,所以不能由天津公司做退工。要回到勞動合同簽訂方注冊地退工。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方在天津沒有注冊,那麼即使提供了材料我們也無法退工的。但是當時做用工的時候是在天津做的,並且保險也是在天津上的,請問他這種不能在天津做退工的說法成立嗎?
1.如果成立的話我如何纔能做退工呢?
2.如果不成立的話又應該怎樣與原單位交涉?
注:單位的人事關系是委托的第三方外服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請諮詢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就失業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