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與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合同日期是一致的嗎,都是3年的合同期嗎,發放工作一致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簽字或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的簽字或者蓋章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一方未簽名簽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的24時為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如果勞動者對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有異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如果您還有其他人力社保政策需要諮詢,可以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