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您好
來信收悉。目前人口計生部門對晚婚婚假的規定以下面的法律法規為准: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假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另外,依據《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若乾問題的答復》(津計生委[2003]65號),“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上面的文件,您都可以在互聯網上搜索找到。如您還有需要,請撥打12356諮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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