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龍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常需要員工加班,而且有時候經常要到晚上很晚,可是卻沒有給員工任何的加班費,請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天津市龍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該還有類似的其他公司)此種情況是否是被默許應該的?而人力社保局的勞動保障監察職能是否到位?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在正常支付工資的基礎上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費。用人單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因監察受理程序要求,我們不能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