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百忙中及時回復,但您所提到的“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對審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應在退休審批之日起2年內,向申報退休單位提出連續工齡更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的條文不知何時公布,有效時段從何時開始,為什麼沒人通知我們,單位勞動科是否應該知道這條文,既然知道問什麼還總是推脫?不瞞您說,我們去河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諮詢過,工作人員也提過這條文,但他們說如果單位給改他們不會乾涉,手續不麻煩,還是要與單位協商。太難了,老職工都退了,新人總是躲躲閃閃,我們有時想走法律程序,但不想鬧得太焦,所以一直也沒提單位名稱。
麻煩您再給支支招?
尊敬的網友:
您好!《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連續工齡審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19號)文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對審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應在退休審批之日起2年內,向退休申報單位提出連續工齡更正申請。退休申報單位負責為其辦理連續工齡更正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