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沽留莊07年征得土地,本人是晚婚,我女兒(第一胎)由於出生晚沒有得到土地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滅於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就應該分給(至今還沒有分配完畢村賬戶上還有好幾千萬)我希望女兒能拿到補償。拜托謝謝領導們!希望解決及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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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新區政府
20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