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領導您好,
我1982年參加工作,1990年生小孩,休產假期滿後,因單位沒有托兒所,根據本單位規定,可以繼續休假至小孩1歲半。我休假期間單位按一定比例給我發放工資。休假期滿後繼續工作至今。休假期間單位沒有與我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告知我要核減工齡。
現經了解,在我休假期間,單位雖發放工資給我,但沒有給我計算工齡。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應該怎樣計算工齡。單位這樣計算是否符合規定。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齡問題政策性強,請您通過用人單位諮詢區縣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