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由每月1310元調整為每月1500元。
我單位在濱海新區,現在單位工資組成“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加班費+崗位工資”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後,約發2300左右。
現在問題是“基本工資”還是5年前的“800元標准”,加班工資是按小時(800/22*8 * 加班小時數)
請問合法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勞動報酬,約定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如果您合同約定工資高於1500元,則沒有違反最低工資支付規定。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