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規定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我是5天。我向河北區人力社保局諮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應該按照職工的累計工齡計算,我是10天。我向單位提出並要求其改正違法規定,單位拒不改正。被迫無奈,我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能獲得經濟補償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