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1988年從單位分得位於河北區東聯裡二樓一套偏單,94年開始在此居住,當時領導承諾不用交房費(有人證),現在想辦理房屋使用證,找到洪強房屋信托經營中心後被告知需補交1萬3千多的房費和雙倍滯納金26880元左右。
問題1我們現在還未辦理房屋使用證也就還未形成租賃關系讓我們補交房費收取違約金是否合理?再者我父親03年找單位開證明辦暖氣時單位也沒有告知我父需交房費,這十多年來沒人通知過我父親要交房費,欠房費絕非本意,如需補交可否少交一點?
2《行政強制法》第45條明確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可洪強根據公有房租賃合同中違約金不得超出所欠租金2倍收取,我向其提出質疑他讓我找房管局…… 幫幫我吧……好無助……好無奈……
於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