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新立街顧莊村的村民,我看到政府答復在2010年12月5日以後出生的孩子不能享受被征地人員相應待遇,那麼在2010年12月5日以後死亡的是不是就可以繼續享受被征地人員相應待遇?為什麼新生的孩子不能享受這個待遇?從實施撤村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難道10年不拆遷,這個拆遷資格認定就一直不變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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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麗區政府
2013年4月15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依據《關於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補償費資格認定的指導意見》(東麗政發【2004】14號)等文件規定,撤村後以時點為基准固化人口,在此基礎上進行資格認定。顧莊村征地時點為2010年12月5日,時點之後死亡的人員可以享受征地待遇,時點之後出生的孩子不能享受征地待遇。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