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警官:
您好。我是一名外企員工,留德碩士,在天津工作已經5年,有正式工作合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保。符合按人纔引進落戶天津的各項條件,並已提交申請。其他材料均符合要求。在所需材料裡有一項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我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在我回原籍派出所開具證明時,當地派出所告知:在浙江省境內辦理各種事宜均不需要戶籍證明,同樣,浙江省各派出所不出具戶籍證明,因為戶口本和身份證均可以證明。幾經反復之後,當地派出所同意開具戶籍證明,但是不是固定的格式,而是把所有戶籍信息打印並蓋章,但是在天津還是不被接受。再次回家找派出所,當地派出所所長接待了我,聽取情況後,他當場給他的上級公安機關電話垂詢,被告知不能出具固定格式的戶籍證明。他說他能夠給我開具一份證明,在證明中說明浙江省公安機關對於戶籍證明的規定並蓋章。我不知道這樣的證明是否被天津市公安機關所接受。
我的問題是:天下公安機關是一家,但是兩地公安機關的規定相互打架,為此我已經在兩地反復跑了好幾趟了,但是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這樣的情況,我應該怎麼做?謝謝!盼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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