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天津市的最低標准是1350,而我們基本工資是1200,而且至今還沒有漲工資,問企管部門,企管說因為我公司有獎金,每個月加上獎金高於1350,所以他們做的沒錯,我想問下這種說法成立嗎?還有我公司只要是辭職的員工,在提出辭職的當月就不再給交納保險以及公積金了,這種做法是否也是合法的呢?麻煩您給解答。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自4月1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資由1310元調整為1500元。如果勞動者辭職當月已提供了全月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您還有其他人力社保政策問題,可以撥打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