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本市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經簽定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或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取得共有產權(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的單套住房,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2011年3月1日以後購買住房的共有產權人,按擁有1套住房計入共有產權人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請問以上細則是否還有效力?
本人有一套房產,本人父親為產權所有人,本人為產權共有人,本人已成年已婚,此房產是否計入本人購房套數。此房產合同為2010年簽訂。
姚俊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