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戶籍天津南開區長虹街,配偶戶籍天津市武清區楊村鎮。在向武清區辦理生育服務證諮詢部門電話29341065諮詢了辦理生育服務證需要攜帶的相關證件。2013年4月3日本人至武清區楊村鎮再次諮詢辦理生育服務證所需攜帶的證件材料。兩次諮詢所給出的需要辦理生育服務證所需要的攜帶的證件不相同,武清區相關諮詢部門電話29341065告知我需要攜帶:1.妊娠診斷證明2.結婚證3.戶口本4.身份證5.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後懷孕第一孩證明。而後至楊村鎮計生相關部門諮詢辦理生育服務證所需材料時,被告知需要攜帶男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及街道計生辦開據的初婚初育證明,該證明必須上有雙方父母和辦證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居住地等信息。請問,群眾應該哪個部分的要求為准?楊村鎮計生相關部門是否存在刁難群眾的情況。請有關部門給予回復。
尊敬的網友,您好。
來信收悉,我委工作人員已與您聯系,並將努力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津人口計生委〔2010〕45號文件規定,夫妻雙方均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懷孕第一個子女期間,可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需出具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後懷孕第一孩證明、結婚證和妊娠診斷證明。如您還有需要,可以撥打12356諮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