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社局領導:
您好!我的工作經歷如下:2009年7月考入天津市某區直機關,成為一名公務員。2012年又參加了天津公務員統一招考,考入了某市直機關,2012年8月入職,目前仍處於試用期。
現因我愛人工作落到外省市,造成兩地分居,經慎重權衡後我決定到愛人所在省市,並且已聯系好一個事業單位可以接收我去工作,請問:
1、試用期公務員是否允許跨省調動?
2、如果調動不行,那麼是取消錄用還是辭職或者辭退?
3、請簡單回答一下我該如何辦理手續。
十分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聯系相關部門後回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3日
您好!來件收悉。《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如本人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可向所在單位提出取消錄用的書面申請。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