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一家實行績效工資制的單位工作,工資由兩部分構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其中績效工資是按日工作量確定。我有兩個相關的問題不大明白,煩請解答。
第一,績效工資制下的基本工資有沒有什麼政策規定?比如說與全市月最低工資的關系,基本工資是不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我們單位在前幾次上調最低工資時都跟著調整了基本工資,但最近兩次調整就沒再上調,目前基本工資仍然是1160元,這是否合法?
第二,績效工資制下的員工年假、產假等怎麼算工資?此前有段時間,我們員工休年假期間是沒有績效收入的,後來年假、產假期間的績效是正常上班日績效的45%,導致員工休假月份的收入很低,甚至好些產婦不得不提前結束休假,如果休完國家法定的產假,幾個月的收入都會特別低。我們覺得這應該不合理吧,聽別的人說休年假、產假期間的工資應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來計算,不知有關法律對此是否有明確規定?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市對企業工資有最低工資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准,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2013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由每月1310元調整為1500元。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如果您還有其他人力社保問題,您可以撥打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