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市供暖期在11.15至來年3.15日,停暖以後這段時間通常很陰冷,能否延長供暖期一段時間從11月初開始到3月底結束,大家多繳納采暖費用,這樣可以不用開空調和電暖氣取暖,也有利於節能。給人民生活帶來便利,謝謝。
尊敬的張君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3月28日
尊敬的張君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對於您提出的把供暖時間延長的建議,在近幾年的政府關懷下已經有了體現,我們也將適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爭取做到讓百姓溫暖過冬,人人滿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