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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市集體戶口,戶口所在地屬桃園街道辦事處,寄存於北方人纔市場,2013年2月下旬確認已經懷孕,經向桃園街道辦事處諮詢,辦理准生證事宜,被告知根據津人口計生委【2010】45號文件,需在女方居住地辦准生證,以方便日後產檢等事宜。
2013年3月初,在河東區李公樓橋下久福園居住,並准備辦理准生證事宜,2013年3月19日到久福園居委會諮詢辦理准生證事宜,被告知需准備雙方的結婚證、單位開具初婚一胎證明、懷孕診斷證明及雙方戶口(我先生戶口是薊縣城鎮戶口),3月25日相關材料准備妥當後去久福園居委會辦理准生證事宜,被拒絕辦理,原因為必須在居住地居住滿三個月後方可辦理,致電唐家口街道辦事處回復仍是需居住三個月後方可辦理。
因妊娠登記需在懷孕10周內辦理,目前我已經懷孕9周,如准生證無法辦理將不能進行妊娠登記,多次查詢相關文件並未查到要求在居住地居住3個月後纔可辦理准生證。
向貴局求助,向我們有在居住地居住趨勢的人,是否可以先辦理准生證,或者告知具體解決辦法,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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