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供暖氣前後氣溫都較低,能否按4個月時間供暖並交費,每年11月1日至轉年3月底為供暖收費階段.從近幾年來看都是給或停氣這些天較冷,尤其是家中有老人小孩的更覺凍的難受,望政府考慮.
尊敬的趙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3月25日
尊敬的趙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對於您提出的把供暖時間延長的建議,在近幾年的政府關懷下已經有了體現,我們也將適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爭取做到讓百姓溫暖過冬,人人滿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