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十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關於印發《天津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口計生委[2008]36號)文件,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由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憑本人戶口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您這種情況,應該由工作單位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就業單位不予兌現,勞動者可通過勞動仲裁等渠道維權。
感謝您的來信,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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