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使用登記]
新增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檢驗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使用登記。將簽署了使用登記標記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電梯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之前反映遠洋城電梯問題,在發帖後第二天發現電梯內所反映的沒有檢驗合格證和燈罩的問題已經補救。
但是令人氣憤的是!!!!
1:電梯檢驗合格證是復印件!!還是未按規定張貼原件,這是為什麼?應付檢查麼?
2:電梯的燈罩是“放”上去的,根本沒有固定,最氣憤的是裡面的照明燈還是壞的?修都沒有修,就直接放個燈罩上去。應付檢查。
3:為什麼我們反映兩項問題,他就去應付這兩項。就不會順便把其他問題解決麼?要我們這些非專業人士一一剖析麼?
{電梯內的監控攝像頭,丟失一年零6個月,仍未安裝,物業的采購理由一直繼續!!}
請局領導重視起來!勿讓一個簡單的問題,反反復復。耗時耗力耗資源!
請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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