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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房管局的同志們你們好:
關於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我有一些疑問。
我家的情況是這樣的,我是一個低保戶,我和我前夫2010年離異,根據離婚協議,孩子歸我,房子歸前夫。房屋的承租人是我的名字,由於兩人離婚時染上了大病,我們並沒有將房租承租人改成我前夫的名字,便將房屋變賣來看病。
現在我和我的前夫分別申請廉租房和租房補貼,紅橋區房管局給我們倆人的答復都是一樣的,我去申請廉租房的時候說房屋的全部面積都算在我身上,這樣面積就超了,而我的前夫去申請房補的時候又說這間房的全部面積都算在我前夫的身上,面積也超了。我想請問,一間房的面積反復算在兩個人的身上,這樣合理嗎?即使算在我們兩個人的身上也是一人一半的房屋面積吧?更何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上房屋歸了我前夫,這間房就是屬於我前夫的了,跟我已經沒有了關系,難道民政局認定的離婚協議在區房管局面前沒有了法律效益了嗎?
我只是懇請我們的上級領導能了解我們這些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老百姓,希望國家給我們的優惠政策能真真正正落在實處,而不是像區房管局這樣曲解事實,無視法律,任意的把不屬於我們的房屋面積算在我們身上,不給我們申請廉租房或是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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