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在一家建築諮詢單位上班,上班期間我在單位評助工職稱,評完以後,職稱證一直在單位,目前我已辭職,想向單位要回我的職稱證,單位領導說:“這個職稱證是公司行為,不是你個人的,證不能拿走,想拿走就得交5000元。”我想拿回我的職稱證,但又不想交5000元。
1、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2、我應該怎麼辦?
3、我能不能向勞動局或相關部門把我現在的證廢除,重新補辦一個證?
這個職稱證對我很重要,請相關部門領導幫幫我! 萬分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扣留勞動者的證件,您可以到監察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