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女方提出因她父母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維持自己家庭生活暫時離婚,待女方解決自己父母問題後再復婚,因此與我辦理了離婚證,在民政機關提出無房產無存款,但實際有住房一套,以女方名義給孩子上學用存款10萬元,女方至今無復婚意向。且於2013年初采取欺騙手段將房產私自出售,卷走全部房款,只是我無家可歸,我該怎麼辦?另女方賣房後,拿走了戶口本,且我沒有了住房,導致沒有戶口,欲申請享受一些國家福利政策都不可能,我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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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