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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丈夫田羽是知青原是紅光農場職工。我們名下沒有房產,因我們是農非結合的家庭場規定不分配住房但場領導給我們安排了住房居住並簽有協議。我丈夫和孩子的戶口振業裡2排7號也是場裡給安排的住房和戶口不在一處我們在居住地居住期間自己修建了一間房屋居住。我們修建的房屋有當時任職的三位領導寫的證明,我丈夫2005年下崗後我們一起外出打工。2008年我們再次回家時卻發現房子和屋裡東西都不見了。我們找到場領導纔知道因南水北調工程房屋全被拆除了。紅光農場擅自拆除我們的住房使我們全家人無家可歸的行為是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場領導應該擔侵權責任我們的房屋居住20多年了我們已經快60歲了女兒還未成年,我們的協議住房有用益物權,還有我們的自建房是我個人財產為什麼說沒就沒了難到在國家重點工程中拆除多少間房屋政符記載嗎?這種做法以中央政府倡導的人性化精神不符,我們希望黨的十八大精神真正落實使我們得到法律平等,社會公平,權利公平。使我們的問題能夠得到徹底解決。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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