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北鎮鎮政府社區辦和本小區居委會的指導下,我們水語花城進入了小區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階段,社區辦目前提出以下規定:
1,籌備小組的業主不得參選業委會成員。
2,欠費業主不得參選業主代表。
以上說法符合《物權法》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列》嗎,這樣的規定合法嗎?想向市國土局有關領導諮詢下相關政策及規定。謝謝!
金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