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老知青,1977年1月在黑龍江兵團辦理手續回津,1979年3月入職天津工廠工作。
問題1:上述待業期間的時間長度應如何認定?是2年2個月?還是2年1個月?
問題2:待業期間本人還參加了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勞動,到棉紡廠、建築工地等處當臨時工。這些能夠被認定為工齡嗎?如果能夠,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政策規定,下鄉知青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凡待業人員在1979年9月8日前已在街道“五七”單位工作,至1979年9月8日後從未間斷,直接在這個單位被招收到全民和大集體單位工作,都從1979年9月8日起,計算為本企業連續工齡。在這個時間之前的工作時間,均不再計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